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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2007第165号令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1、当维修基金使用完了以后,一般都是还需要再交的。一般情况下,当维修基金账户上所剩余的金额低于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的30%的时候,业主们就需要及时续交维修基金,这里的首期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是指房屋交房时缴纳的维修基金金额。
2、当小区房屋被拆迁的时候,假如维修基金还没有使用完毕的话,那么就需要把维修基金退还给业主们。维修基金是由所有业主一起缴纳的,若是需要续交的话,则由业主委员会开会决定需要续交的金额,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则由当地的房管局、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决定。
3、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一起缴纳的,所以属于公共财产,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且只能用于房屋主体、房屋公共设备等方面的更新和维修当中,绝对不可以挪作他用,假如有人挪作他用的话,则会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
4、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保修期限是五年,超过五年以后,若房屋主体或者是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出现问题需要更新或者是维修的话,那么就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进行更新和维修。
5、维修基金是买房人必须要缴纳的一笔费用,假如买房人没有缴纳的话,那么就会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而且当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业主就只能自己出钱维修,无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另外有的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也会要求买房人提供维修基金的缴纳证明,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及时缴纳维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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